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
集体商标(标识)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产品和服务设计领域知名设计师、专家学者、产学研专业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 是本会原创设计会员(个人和团体)使用的集体商标(标识)。第二条 为更好地推广原创设计成果和维护知识产权,鼓励会员和会员单位设计创新,促进原创设计师和原创设计品牌高质量发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 使用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四条 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原创设计集体商标(标识),用于表明使用者属于本会原创设计会员。本会是集体商标的注册人,集体商标权属于本会原创设计认证会员。
第五条 经本会认证的原创设计会员依照本规则申请使用集体商标(标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从事产品和服务设计的专业工作者,著作权和专利权设计作品产出每年不少于3件;
2.具有本科及以上专业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经本会考核具备相同专业技术能力;
3.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或在本会登记设立个人工作室。
(二)单位团体会员
1.从事产品和服务设计的企业或专业机构,拥有与其业务相应的专利产品、著作权作品和注册商标;
2.具有专业设计团队和相关业务领域新产品开发能力;
3.产品和服务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三)不得抄袭、仿制他人产品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危害生命健康和社会道德规范;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无民事行为限制和不良诚信记录;
(五)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无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和拖欠会费记录。
第六条 依照本规则使用原创设计集体商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符合SJ/T11666.5-2016产品开发要求和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造型符合DB3301/T0173-2018《工业产品设计服务规范》要求;
(三)产品原型设计符合GB/T24734.4-2009数字化产品设计模型要求;
(四)服装设计符合GB/T35447-2017《服装定制通用技术规范》;
(五)包装设计符合GB/T 12123-2008《包装设计通用要求》;
(六)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符合GB/T32635-2016《网络游戏软件开发流程规范》;
(七)计算机模拟模型的设计符合GB/T36341.1(2/3/4)-2018;
(八)平面美术设计符合CY/T199-2019《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或CY/T200-2019《书刊印刷通用设计规范》。
第七条 本会原创设计会员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商标(标识)使用手续:
(一)提交原创设计评估认证报告;
(二)申领《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证》;
(三)领取原创设计集体商标标识和使用说明;
(四)缴纳会费和原创设计集体商标管理费用;
(五)提交会员年度自查和自评报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会原创设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原创设计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原创设计集体商标提供产品与服务;
(三)对原创设计集体商标和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四)对原创设计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的修改建议权。
第九条 本会原创设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规定和维护集体商标声誉;
(二)接受本会对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的监督和随机抽查;
(三)参与并支持本会原创设计集体商标和知识产权维护;
(四)保障使用原创设计集体商标的产品与服务质量信誉;
(五)设专人管理集体商标和标识使用,确保集体商标不流失、不挪用、不出售,不得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联合使用集体商标;
(六)按时缴纳会费和原创设计集体商标管理费;
(七)及时提交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集体商标(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本会作为原创设计集体商标(标识)注册人和管理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审核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资格和会员自查自评报告;
(三)核发《原创设计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证》和收取管理费;
(四)对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监测;
(五)对使用集体商标的会员和会员单位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七)维护本会集体商标的专用权和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本会将使用集体商标的原创设计会员(包括个人和团体)名称、地址、产品与服务内容,以及使用集体商标会员的变动情况报送国家商标局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规则使用原创设计集体商标时,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证》,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非本会认证的原创设计会员擅自使用与本会集体商标相近或类似商标,本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或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第五章 集体商标(标识)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本会原创设计集体商标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由本会理事会研究拟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集体商标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和集体商标印制、产品检验、宣传推广和维权诉讼等事项,以保障集体商标的产品与服务信誉,维护本会和原创设计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原创设计会员(包括个人和团体)拖欠集体商标管理费超过6个月者,本会将暂停其集体商标使用权并提请理事会取消其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修改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国家商标局核准集体商标注册之日起生效,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实施。